裹足不进便民网记者浏览处分决定文件截图注意到,文件称:“该生于2023年9月26日晚7点左右,私自进入学校8号宿舍楼附近的电动车保管处,拿走自己被保卫处查收的违规电动车,该不正当行为涉嫌偷盗电动车……给予该生严重警告处分。”对此,重庆执业律师聂炜昌分析认为:“盗窃罪从主观故意上来说,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。在这个案件中,学生的电动车被学校保卫处查收,但查收也只是让学生对电动车享有的所有权受到了限制,并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,也就是说保卫处并不对电动车具有所有权。换句话说,即使是保卫处查收了学生的电动车,但学生在保卫处查收电动车期间,对电动车并不丧失所有权。学生也绝对不会认为,被查收的电动车就是保卫处的财物,学生没有窃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,不构成盗窃罪。”